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 7000.1—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06—17 批准 1997—07—0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 598—1《灯具 第一部分 一般要求和试验》对 GB 7000—86 进行修订的,在技术内容和编写格式上与 IEC 598—1:1992《Luminaires 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 and tests》完全等同。 这样,通过使我国的灯具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等同,以尽快适应国际贸易、技术和经济沟通以及国际质量认证开展的需要。 对 GB 7000—86 进行修订时,根据 GB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 1 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中第 1 章的规定,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和方法与等同采纳的 IEC598-1:1992保持一致。 由于我国的电线电缆型号与 IEC 不同,在本标准中运用了我国的线规。又由于 IEC 598—1:1992 中引用的其他 IEC 标准,其中一部分已制定为我国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还有一部分我国还没有制定,在本标准中,已制定为我国标准的列上我国的标准号,并用括号列出相应的 IEC 标准号和标准名称;没有制定为我国标准的,根据 GB1.22 一 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2 单元:标准内容的确定方法 第 22 部分:引用标准的规定》中5.7.2 的规定,直接引用国际标准,列上 IEC 标准号和标准名称。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 GB 7000—86。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附录 G、附录 H、附录 J、附录 K 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 L、附录 M、附录 N、附录 P、附录 Q 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灯具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照明灯具讨论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志尚、王柏松。 IEC 前言 1)由对所表述内容感兴趣的各国家委员会参加的技术委员会所制定的 IEC 技术文件的正式决定或协议,表达了国际上尽可能接近的一致意见。 2)这些决定或协议以推举的形式供各国使用,在这个意义上已被各国家委员会所认可。 3)为了促进国际的统一,IEC 希望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所有的国家委员会应采纳 IEC 推举的文本作为他们国家的标准。IEC 推举标准和相应的国家标准之间的任何差别,应该尽可能在国家标准的后面注明。 4)IEC 并未制订任何关于表示认可标志的手续。如有对某项设备声称符合 IEC 的某项推举标准时,IEC 对此不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