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泥企业化验室现场审查实施细则》条文说明 为便于在对水泥企业化验室审查工作中,统一理解和掌握《浙江省水泥企业化验室现场审查实施细则》的要求,现就细则中的条文进行说明。本说明的条款号与审查细则中的序号相对应,审查细则的条款内容略。 1.机构设置 化验室应按《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设置本化验室的机构 ,明确职责和权限,在化验室的质量管理手册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并使其有效的运行。 1.1 化验室主要职责。化验室有明确的在质量检验、质量控制、出厂水泥(熟料)的确认和验证、质量统计、试验讨论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并在公司有关文件及化验室质量管理手册中明确规定。 1.2 机构设置。要求化验室内设有化学分析、物性检验、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等机构,分别负责原燃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质量检验、控制、监督与管理工作。所设机构的名称可能不同,但其功能不得削弱,并应确保其有效运行。 1.3 机构设置框图。要求化验室在化验室的质量管理手册中,绘出化验室的机构设置框图。在框图中表明: a.化验室与企业的领导关系。为了强化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对化验室的领导作用,体现厂长 (经理)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的要求,确保水泥产品的质量,化验室应由厂长(经理)或厂长任命的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化验室主任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当厂长指定管理者代表领导化验室时,应有正式的任命文件或授权书。 b.化验室内所设各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姓名及人数; c.化验室内各机构与有关部门及各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 2.人员 2.1 人员配备 (1)根据化验室的职责和权限,化验室应配备各类专业人员和工人,包括室主任、工艺、质量调度、质量统计、化学分析、物性检验等专业人员和工人,有条件的企业可配备一定数量的科研人员。室主任的任免要有正式文件。 (2)为了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化验室检验人员的数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原则上不低于企业全部生产职工的 4%,最少不低于 12 人。但下列两种情况例外: a.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水泥粉磨站、钢渣水泥厂,可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水泥粉磨站的检验人员最少不得少于 6 人。 b.日产 2000 吨以上(包括 2000 吨)的新型干法预分解水泥生产企业,检验人员的数量,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生产工艺状况和检验设备自动化程度,参照本审查考核办法,自行决定。 2.2* 人员素养 本项规定了化验室各类人员素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