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活动制度一、组织举办活动须遵守社区相关规章制度,并根据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活动应实行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组织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二、组织在举办重大活动、外出沟通或邀请社区之外的人士来开展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社区居委会或者其他)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组织负责人必须向相关负责单位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三、组织除按自己的计划进行活动以外,应积极参加社区举办的大型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四、组织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签署组织全称,不得盗用相关业务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五、组织在开展特色活动一周前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1.活动的主题、目的和意义;2.活动的具体流程、时间和场地安排;3.活动的经费预算和产生方式;4.活动的宣传方案;5.活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其他问题。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并应在活动过程中自觉接受居委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六、组织活动结束 3 天后,须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内容包括:1.活动总结;2.活动新闻稿;3.活动开展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财务清单;4.活动开展过程中所使用和形成的一系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