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章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第四章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第一节 证券一级市场【考纲要求】熟悉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及其法律责任;熟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罪构成、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及其法律责任;掌握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立案追诉标准,并熟悉其法律责任;掌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了解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考点速记】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及其法律责任1。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纳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2.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1)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若采纳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则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2)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亦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3)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亦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3.法律责任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3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罪构成、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及其法律责任(一)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 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 ① 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②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假如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③ 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3。主体要件 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