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2024—02—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进展,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指引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 、资信评级机构等。第三条 原始权益人和除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管理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指引所称的其他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信用增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流动性支持机构、销售机构等。第四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 、转让的,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指定的网站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资产支持证券不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网站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第五条 管理人 、其他服务机构 、证券交易场所及登记托管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环节信息披露 第六条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向合格投资者披露计划说明书、法律意见书、评级报告(如有)等文件。第七条 计划说明书由管理人编制 ,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一)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情况,包括: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如有)、资信评级状况(如有)以及登记、 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二)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三)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增级方式;(四)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和其他服务机构情况;(五)基础资产情况及现金流预测分析;(六)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七)专项计划资产的构成及其管理、运用和处分;(八)专项计划的有关税务、费用安排;(九)原始权益人风险自留的相关情况;(十)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十一)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及转让安排;(十三)信息披露安排;(十四)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安排;(十五)主要交易文件摘要;(十六)《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要求披露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