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设计院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根据财政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24}16 号)、《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司根据规定标准提取,并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改善公司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管理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和下属公司部必须按要求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的到位。安全生产费用根据“项目提取、服从监管、确保需要、法律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以工程项目为核算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计提标准为营业收入的 1。5%;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计提标准为营业收入的2。0%。 公司本部依据“按需提取”的原则,每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营业额的 0.5%。 总包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国家、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高于上述比例时,应从其规定。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财务部门设立“安全生产费”科目,归集管理、统一核算,并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监管,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有效投入。 第六条 公司上年末安全生产费用累积达到上年度营业收入的相应计提标准时,经公司安委会决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生产费用。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健全、维护或改造安全防护、监控设施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等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1、“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防护、防滑设施. 2、施工供配电及用电安全防护设施(漏电保护、接地保护、触电保护等装置,变压器、配电站周边防护设施,电器防爆设施,防水电缆及备用电源等)。 3、各类机电设备安全装置。 4、有害气体监测、通风等设施设备. 5、地质监控设施。 6、防风、防腐、防火、防爆、防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