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 讼 理由是什么?论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的 MBO论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的 MBO作者曾清汉 内容摘要:由于背景和环境的不同,我国的 MBO 与欧美的 MBO 存在本质的区别。我国的 MBO 只是国有和集体产权改革的方式方法之一。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囿限,在我国实行 MBO 尚有许多的制度性障碍,但由于对 MBO 的法律规制太过原则和疏廓,因此也给 MBO 留下了许多空间,很多障碍也就不成为障碍.为了避开国有资产的流失和维护社会公平,我们即要允许 MBO 的存在,也要对其积极的法律规范和引导。关键词:管理层收购;MBO;制度障碍;原则.MBO 即 Management Buy—Out 的英文缩写,起源于美国, MBO 译成中文是“管理者收购”,即由公司的管理者收购其任职的公司,从而对其进行控制,实现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合二为一。现在 MBO 在中国正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MBO 已经实实在在地在各地进展开来。据了解,在苏南地区,集体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 90%完成了MBO,100%的集体企业控股的非上市公司完成了 MBO.① 显然,MBO 已成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进展方向之一,是一个大的趋势。尽管 MBO 在我国进展势头迅猛,但并不代表其在理论和实践中没有障碍。一、MBO 只是国有产权改革的方式之一 MBO 在欧美出现并达到高峰的背景是 20 世纪 60 年代的混合并购浪潮造就了无数业务多元化的企业巨无霸。但到了 70 年代中后期,由于股票市场价值评估理论的变化,市场和投资者不再青睐业务多元化的企业集团,这样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寻求出售下属业绩不佳的企业,而这些企业在进入集团之前是赢利的,而管理层和投资银行家也信任这些企业在 退出集团后也会赢利,在这样的背景下,那些从事杠杆收购的投资银行家和企业经营者联手,通过大规模借贷方式融资对目标企业进行收购,最终通过资产分拆出售或企业整体出售上市获得高额投资回报.而国内 MBO 是战略性收购。国内 MBO 形成背景有两种,一种是民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创业者及其团队随着国内经济体制的改革,逐步明晰产权,并最终摘去“红帽子",实现真正企业所有者“回归”的过程,如粤美的、深方大;另一种在国内产业调整、国有资本退出一般性竞争行业的大背景下,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在企业进展中做出了巨大贡献,地方政府为了体现管理层的历史性贡献并保持企业的持续进展,在国退民进的调整中,地方政府把国有股权通过 MBO 的方式转让给管理层,如宇通客车、鄂尔多斯等。②由背景可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