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法律规范我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件。第三条 被复议或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科室、事业单位应派遣 1 至 2 名工作人员组成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的责任小组(简称责任组,下同),承担涉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组织、协调和应诉工作。第四条 局法制工作小组(简称法制组,下同)负责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第二章 庭审准备第五条 责任组在收到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起诉状后,应在 1 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复印件或起诉书副本复印件报送法制组。第六条 责任组在收到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起诉状后的5 日内向法制组提交答辩书,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针对复议申请或诉讼请求,根据材料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整理。第七条 法制组接到答辩书和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后应进行初审,并在 2 日内将初审意见予以反馈。责任组应根据初审意见修改答辩书并及时补充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法制组将初审修改后的答辩书和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报局长审批,形成正式文本,由责任组在法定答辩时间内送达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第八条 行政复议答辩或行政应诉的委托代理人,由责任组成员担任,法制组予以配合。重大、疑难案件,需要聘请专职律师的,由责任组提交申请报告,经分管局长同意后聘请.第九条 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责任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报局领导批示后停止执行; (二)上级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责任组认为其合理,报局领导批示后停止执行; (四)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停止执行的情形。 第三章 应诉及执行 第十条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应仔细细致地做好出庭答辩准备工作,按时出庭答辩,并及时向局领导及法制组报告庭审情况。 第十一条 上级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