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本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法律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我处行政处罚案件查处行为的准确与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审核范围与程序 第一条 案件范围 1、我处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内立案查处的案件.2、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二条 审核部门和机构.处执法监督科和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内容。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处罚文书是否法律规范、齐全。 第四条 审核范围与程序 (一)办案单位立案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前,须将案件材料初步装订成卷连同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执法监督科审核. (二)执法监督科对办案单位送审的案件应及时登记,仔细审核,原则上科室所有人员均要参加批阅,商定审核意见.由负责人在“案件处理意见书”上签字。 对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案件,执法监督科与办案单位应互相征求意见,以求准确无误,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案件审核委员会决定。 (三)执法监督科拟定审核意见后,应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然后返送办案机构。 (四)对适用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资格罚、处罚金额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减轻处罚的案件和其它执法监督科认为需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执法监督科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然后交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执法监督科负责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召集、汇报案情、会议记录及填写审核意见。 (五)案件初审时间为 5 个工作日,法制科提出修改意见的卷宗,办案机构在纠正或补充后再次送审的,审核时间为 3 天. (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因特别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审核意见的,经处长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 2 个工作日. (七)有下列情况的案件应重新报执法监督科审核 1、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办案单位经合议作出改变原处罚标准的; 2、根据行政诉讼判决、行政复议决定、执法监督决定,需对原处罚决定撤销重作(的案件),办案单位作出新的拟处罚意见的(案件). 3、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案件. (八)行政处罚案卷审核主要采纳阅卷或集体会审方式,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向办案单位了解情况,或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九)当场处罚案件应在结案后 3 日内,将案件处罚决定书交执法监督科备案(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