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解读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原则的规定。 一、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根据规定标准配置 目前,国家对行政单位房产、地产、车辆等国有资产规定了相应的配置标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也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各自的配置标准。行政单位在配置资产时,对有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严格根据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从严配置. (二)配置资产应当严格遵守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 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所需经费是部门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根据部门预算的要求,细化其预算编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严格按批准的经费及配置标准实施。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后,行政单位资产配置价款,应当严格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直接通过国库划拨到商品、劳务供应商。 (三)配置资产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 行政单位在配置资产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对需要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对于基建项目,应遵循基建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四)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行政单位配置资产,应当根据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如,《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取得或构建使得实际成本记账。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资产配置应当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资产配置应当以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基本需要为原则,与行政单位的机构编制人数、职能设置、业务进展规划等要求相适应.在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时,应根据行政任务的需要,在充分考虑利用现有资产的基础上,同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讨论确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