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经济合同的管理,法律规范对外经济行为,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我单位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与公司企业、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民事主体订立的合同。包括买卖合同、服务合同、建设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经济合同,但不包括人事劳动合同。第三条 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对价有偿的原则。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第五条 单位作为付款方的合同,应遵循“先有预算,后签合同”的程序,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履行相关支出预算的审批手续。第六条 经济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授权人签订。涉及我院重大经济事项的合同,应通过单位党委会或办公会集体决议。第七条 承办部门是经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以及纠纷处理的牵头部门,承担合同事务全过程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八条 单位与外界的经济活动,合同金额在 5000 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必须签订经济合同。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承办部门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质等情况,不得与无经营资格和资质的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第十条 合同内容应完整,合同的基本要素应齐全。合同要素应当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酬劳、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第十一条 合同及所附资料应当语言法律规范、字迹(符号)清楚、条款明确、表达严谨、无歧义。第十二条 国家规定采纳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纳标准文本.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书、书信、图表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三条 合同金额 1 万元以下的简易合同,由承办部门负责审定。合同金额大于 1 万元的合同应实行流程审批制度.首先,承办部门对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初审,并填写“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审核表”,交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联合会签;对于涉及专业知识的合同应提交相关领域的专家审核,对于重要的经济合同应提交单位聘任的法律顾问审签;最后经 xx 领导审签后,该合同方可签订。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审定完成后,承办部门持合同文本及“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审核表",到院办公室盖章。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