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审计中我们发现,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比较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大额现金支付的现象比较普遍.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金的结算限额为1000 元,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虽然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现金支付 1000 元的结算限额已经过低,可操作性不强.但根据该条例的精神,大额支出应尽量避开使用现金。然而,在审计中我们发现,很多行政事业单位为了方便,在可以使用转账支付的情况下仍使用大额现金支付。有的单位一次性支付 5000 元以上现金的业务比比皆是,甚至有的单位一次性支付上万元、上十万元的现金,严重违反了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2、坐支现金的情况严重。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的现金收入应定期存入银行;单位支付现金应从本单位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然而,在审计中我们发现,部分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未根据要求将现金收入及时缴存银行,而是直接用于日常经费开支,坐支现金现象相当严重。3、帐面现金余额过大。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为该单位 3 天至 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然而,很多行政事业单位月末或年末的现金余额却很大,帐面现金余额在万元以上的单位不在少数,甚至个别单位的帐面现金余额达到了几十万或上百万.4、存在白条顶库的现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应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清理,严禁白条顶库。然而,在审计中我们发现,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帐面现金余额过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存在白条顶库的现象。在顶库的白条中,有的已经顶库一年甚至几年以上,有的甚至没有单位领导审批.部分单位由于领导和财务人员的变化,有的白条现任领导和财务人员已经无法说清楚其具体情况。二、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混乱的后果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混乱不仅为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埋下了的隐患,更为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产生提供了便利,极有可能造成以下几种严重后果:1、为个人贪污公款提供了可能。由于单位使用大额现金支付,对现金的去向难以控制,经办人员很可能利用管理中的漏洞,通过虚开发票、收取回扣等方式贪污公款。2、为单位私设小金库提供了便利。由于单位使用大额现金支付,就可以通过虚列支出等手段套取现金,从而私设小金库。3、难免出现挪用公款的情况。由于出纳手中的库存现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