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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与继承法》案例分析 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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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与继承法》案例分析 一、案例2006 年,19 岁的李丽欲与 23 岁的男友王启志举行婚礼,但两人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不能领取结婚证。为了婚礼如期举行,王启志的母亲托人办了结婚证,婚礼顺利举行。2008 年王启志因病去逝,此时,李丽已怀有身孕,两人有存款 18000 元。李丽为继承遗产与王启志的母亲发生争执。王启志的母亲一气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以领取结婚证时李丽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确认王启志与李丽的婚姻为无效婚姻。问题:(1)王启志与李丽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吗?为什么?(2)王启志的母亲有无起诉的权利?为什么?(3)王启志与李丽的存款应如何处理?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自婚姻制度形成后,通过法律的手段规范结婚行为,是任何时代、任何国家法律制度中一项重要内容。凡符合结婚要件的男女结合,法律赋予其婚姻的效力,双方依法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于婚姻的成立,涉及到子女、家庭和社会利益,因此法律通常会对结婚条件作出限定。我国《婚姻法》对结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实质条件又分为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不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由此可见,婚姻无效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影响到共同生活期间财产性质的认定以及是否有继承等一系列问题。㈠王启志与李莉的婚姻无效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同时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中,李丽与王启志为了婚礼如期举行,由王启志的母亲托人办了结婚证。而此时,女方李丽的年龄为 19 岁,尚未到法定婚龄,因此,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李丽与王启志的婚姻应属无效婚姻。㈡王启志的母亲无起诉的权利无效婚姻是于法无效,但是当事人之间,第三人与当事人之间就婚姻有无法律效力的问题发生争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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