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法律规范1. 总则1。1 为了加强血站实验室的标准化、法律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和管理,保证血液检测的准确性,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制定本法律规范。1。2 本法律规范所称血站实验室,包括血液中心实验室,血液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的其它一般血站实验室。1。3 血站实验室应遵从《血站质量管理法律规范》中的相关规定。1.4 血站应当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法律规范实验室的执业行为,保证实验室根据安全、准确、及时、有效和保护献血者隐私等原则开展血液检测工作.2.实验室质量管理职责2.1 必须建立和持续改进实验室质量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和严格监控。质量体系应覆盖血液检测和相关服务的所有过程。2。2 质量体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法律规范的要求。2.3 实验室所有员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质量负责。实验室所隶属血站的法定代表人为血液检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由血站法定代表人任命。实验室负责人为血液检测质量的具体责任人,对血液检测全过程负责,并具体负责实验室质量体系的建立、实施、监控和持续改进。实验室负责人缺席时,应指定适当的人员代行其职责。3。组织与人员3。1 应建立与实验室血液检测业务相适应的组织结构,人员的配备和岗位设置应满足从血液标本接收到实验室报告发出的整个血液检测过程及其支持保障等需求。3.2 必须建立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程序,规定各级各类岗位的任职资格、职责、权限、职业道德法律规范以及培训和考核。3.3 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高等学校医学或者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 年以上血液检测实验室的工作经历,接受过血液检测实验室管理培训,具有医学检验专业知识及组织领导能力,能有效地组织和实施血液检测业务工作,对血液检测中有关问题能做出正确推断和处理,并能对血液检测过程、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承担全面责任。3。4 血液检测技术人员应具备医学检验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检验技术人员比例要与血液检测业务相适应。具备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者方可从事血液检测的技术工作.3。5 新增加的血液检测人员应具备高等学校医学或者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占新增人数的70%以上。3。6 血液检测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岗位考核,经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