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法律规范城市道路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使用及机动车临时停放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道路红线范围内施划,并在一定时间内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区域。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附属设施是指停车收费、监控、标志、标线等设施。本办法所称道路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车及微型、轻型货车,其他车辆在城市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确保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本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和服务的相关法律规范;组织建设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智能管理系统,划分收费区域类别;组织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招标活动,确定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对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并委托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市进展改革(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者调整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撤除及调整,依法查处城市道路违法停车和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临时停车泊位的行为. 市规划、住建、财政、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施划、调整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技术要求和标准,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 (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医疗急救通道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得阻碍消防设施、医疗急救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日常养护; (三)符合道路停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有利于全市道路交通调控,缓解交通拥堵,方便机动车临时停放. 第六条 以下路段和区域禁止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一)快速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