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数据责任制度一、目的为明确薪资核算过程中各项数据的责任人,确保薪资核算准确,收放及时,自本制度下发之日起,各分院行政人事制作各分院当月薪资表,由北京区人力资源部薪酬组审核,特制订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爱康国宾北京区”所有与薪资核算相关的各项数据的责任人。三、内容3.1 薪资核算前3.1.1 考勤和个人信息表:考勤数据由各分院行政人事部数据管理员负责 统计整理,每月 1 日 18:00 点前交至薪酬专员抄送人事经理审核。3.1.2 各类绩效考核数据:由各分院部门负责人将数据整理后于每月 2 日18 点前提交至人力资源部薪酬专员抄送人事经理,由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汇总后于每月 3 日 18 点前发送至各分院行政人事和薪酬专员,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则当月绩效考核工资将不予收放。3.1.3 各类补贴数据:由薪酬专员负责向行政、财务部收集整理数 据,于每月 2 日 18:00 点前提交.3.1.4 非正式员工薪资数据:由各分院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将薪资数据整理后于每月 3 日 18 点前提交至薪酬专员审核,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则当月薪资数据不予收放。3.1.5 保险数据:由社保专员负责.如遇节假日,按放假天数向后顺延。如将五险一金台账数据提交不及时或计算错误,由薪酬专员负责追究社保专员的责任,造成的损失,由社保专员承担。3.1.6 员工信息:由员工关系专员负责整理,包括入职、离职、转正、调薪、调岗信息。于每月 2 日整理齐全开始薪酬核算。3.1.7 其他数据:如计算工资的过程中涉及到其他与核算工资有关的数 据由薪酬专员与提供数据负责人提前协商,在双方认同的时间内提交。3.2 计算3.2.1 工资由薪酬专员统一汇总审核负责计算,每月 10 号准时收放。如遇节假日则工资收放日期顺延。3.2.2 如有特别原因导致工资不能按时收放,则需由人力资源部经理向 总裁申请,经总裁批准后,须在指定的时间内收放.申请延迟收放的天数不得超过 3 天.3.3 数据汇总3.3.1 工资收放后,由薪酬专员汇总工资、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明细提供给财务部。3.3.2 个人所得税明细由薪酬专员申报,每月 13 号 12 点前完成申报。 如遇节假日则申报日期顺延。四、责任4.1 薪酬数据涉及到的相关责任人如未按时提交数据,视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每次应签署《罚款单》,扣减工资 200 元。4.2 薪酬数据涉及到的相关责任人如提交的数据有误,视为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每次应签署《罚款单》,扣减工资 500 元。五、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制定修改。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人力行政部 2024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