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购销协议甲方: 乙方: 为明确蒸汽购销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采育经济开发区良好的蒸汽购销秩序,保证安全、经济、合理地供汽和用汽,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并严格遵守履行。第 1 条:用汽接口及热力参数1.1 用汽位置: ; 接口管径: ; 接口位置: 。1.2 用汽性质: 。1.3 合同申请用量: 吨/小时。1.4 用汽压力范围: MPa(表压)。1.5 用汽起始日期: 年 月 日。第 2 条:蒸汽价格及付款方式2.1 蒸汽销售价格 元人民币/吨.2.3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发改委或北京市物价局调整能源价格,甲方应于能源价格调整前 10 日通知乙方,届时甲方蒸汽销售价格按 比例调整。(同等比例或根据燃气价格波动对蒸汽成本的影响确定相应比例)2.4 蒸汽计量费按月收取,乙方应在每月 20 号之前向甲方报下月蒸汽使用计划,同时根据 40%比例预付蒸汽销售费用,次月 20 日前按其蒸汽计量仪表显示并经双方有关人员确认的实际蒸汽使用量结清上月蒸汽费用,并预付第三个月的蒸汽使用费,以此类推。2.5 乙方延期支付上述费用的,每日按迟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五计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迟延超过三十天的, 违约金加倍,甲方除有权继续追收欠费及违约金外,并有权停止供汽。第 3 条:蒸汽系统所有权及管理范围的划分3.1 双方所有权划分:甲乙双方蒸汽系统的所有权划分以蒸汽计量表接口点为界,接口点以上(非用户一侧)管线和设施归属甲方,接口点及以下管线和设施归属乙方。3.2 双方管理权限划分:甲乙双方的管理分界点为计量系统下口的第一道截门,管理点及其以上设施由甲方管理,管理点以下设施由乙方管理。第 4 条:计量4.1 乙方计量装置应安装在乙方红线处并由乙方设置计量室。计量系统的设计、施工由甲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4. 2 乙方每月的最低使用量为合同申请用量的 40%,即:月最低使用量=合同申请用量×24×本月日历天数×40%。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乙方停产检修,乙方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实行相应的停汽措施,并且乙方该月合同申请用量依据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书面文件按停产天数核减。假如乙方每月实际用量高于该月最低使用量,乙方根据该月实际用量支付计量蒸汽费.假如乙方每月实际用量等于或者低于该月最低使用量,乙方应根据该月最低使用量支付计量蒸汽费。4. 3 甲方每月 15 日到乙方查表,乙方核对无误应在“用户确认单”上签署确认。如乙方对使用量有异议,需先确认表数,然后由双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