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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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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执业活动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包括在本市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港澳台医师和外国医师。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法律规范等的执业行为.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记分的分值第五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1 分:(一)未佩戴载有本人相关执业信息内容的标牌上岗工作的;(二)书写的病历不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法律规范要求的;第六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2 分:(一)违抵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二)除特别情况外,施行手术、放射诊疗、特别检查或者特别治疗时,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家属、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的;(三)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根据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造成后果的;(四)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丢弃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五)未根据规定报告医疗事故或者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患者涉嫌损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的,或者其他依法依归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六)在对患者或者受检者进行医疗放射照射时,未对邻近器官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未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或者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未对陪检者实行防护措施的;第七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4 分:(一)不书写病历资料的;(二)泄露患者隐私的;(三)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四)未按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五)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六)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七)未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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