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活动。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第五条 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客货船、客滚船和客渡船装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客,其他客船禁止装运危险货物,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允许旅客随身携带少量危险品的情形除外。第二章 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六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资质。从事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七条 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法律规范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第八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并实施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制度,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污染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抢救、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第九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法律规范,并符合适装证书或者证明文件的要求。船舶不得受载、承运不符合包装、安全积载和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