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前言时代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的危险,现在每个家庭大多都有私人用车,随着时间不断的发展,交通堵塞,交通事故等不好的情况频发,其中就包括肇事逃逸的状况,但怎么去界定逃逸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定争议,有人认为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离开的都算是逃跑,但是有另一种声音认为,是否交通事故逃跑之后要通过事发的司机是否明白或者知晓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然后离开事故现场;如果当事人在不知道自己造成事故后离开了事故现场,那么就不能定性为交通事故后逃跑;反之,如果当事人在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后还逃跑,那么此时则判定为当事人是交通事故后逃跑。本篇论文主要研究关于肇事者逃逸后造成人员死亡等相关概念的界定,同时还分析和讨论了肇事者犯罪的主观思想,在研究过程中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对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相关知识进行深入讲解和应用。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解释有多种,其中不同的专业有不同的解释,不同的专家有不同的看法,其中主要是理论和司法中的应用有不同的解释;其中有一种解释是肇事者在重要的事故发生地逃逸,所以耽误了被害人可以得到第一时间救助的机会。另一种看法就是肇事者主观愿望想要逃离法律的判决,其中不仅仅包含肇事者在事故发生时逃离了事故发生地,还包括其主观愿望想要躲避法律制裁,避免法律惩罚,而且如果肇事者在事故前期为被撞者进行及时的救治和救助,如果在后期任何时候想要通过逃避的方法躲过惩罚,都算作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两种判定方法相互对比,可以看出后者肇事者所承受的责任要比前者大的多,不过就个人观点来讲,笔者比较支持第二种。因为针对现在发生的很多交通事故来说,很多被害者在后期并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疗而导致一条生命的丢失;而且从国家立法的角度来思考,为了保障被害人的相关利益,对法律进行了相关的修改,使得被害者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同时鼓励肇事者积极的承担相应责任,不会因为一时的害怕去逃避责任。不过这两种判定方法对其中一方是非常不利的,这一方就是肇事者,因为这两种判定方法把肇事行为和范围无限制的放大,不论其主观意向如何就对其行为进行了判定,这是不公平的。比方说行为人已经对被害人实施了救助甚至送到医院但由于害怕受到法律制裁而逃离的,笔者认为这时就应该另当别论,并且该观点也不符合立法本意。根据刑法创制时的立法精神所体现的逃逸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