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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征用和补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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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治 区 社 会 应 急 救 援 力 量 征 用 和补 偿 管 理 办 法(第二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法律规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加应急救援的征用和补偿,提高应急救援保障能力,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征用、补偿和监督管理工作,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政府职责】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鼓舞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支持、鼓舞、引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第四条【职责和分工】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征用和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征用和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 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征用、补偿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征用和补偿原则】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征用和补偿应当遵循“提前统筹、合理征用、依法补偿”的原则.第六条【配合义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征用工作,履行应急征用义务.第二章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第七条【鼓舞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加应急救援】 自治区鼓舞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应急救援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第八条【社会力量参加的优惠政策】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 向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购买服务。第十条【救援储备】 自治区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县(市) 以上人民政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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