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宪法地位以及开题报告 [内容提要] 和谐社会是每一相对时空领域中,人们所追求的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自身及它们相互之间存在状态和发展趋势对作为类的人来讲是最佳状态的社会。我国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应当围绕法律监督的职责和保障法治秩序的目的发挥作用。具体讲,应当发挥保障程序正义作用、监督实质公平作用、净化执法环境作用、开展警戒教化作用。但是,在发挥作用时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支持,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培养思想与言行相统一的法律人、健全法律文化运行机制。 [关键词] 和谐社会 作用 条件 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和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生成的。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自然主义,它是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它是历史之谜的解答,而且知道自己就是这种解答。”[1]从中,可以引导和启迪我们去把握关于理想的生活世界的内在维度。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在国家和法没有消亡以前,从某种角度来讲,特别是现阶段接近完美的社会形式应当是法治社会。因此可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这个社会是心灵的和谐、现实的和谐以及内心世界与外部世界的和谐的统一体。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这一和谐构建中又担任着特定的角色。 一、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应然性作用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一起共同构成了我们国家的国家机构。根据这个性质,人民检察院是共和国的护法机关,其根本职责是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由此出发,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应当围绕法律监督的职责和维护法治秩序的目的发挥作用。 1、保障程序正义作用。程序正义是基础的,有程序正义不一定会有实体正义,但是没有程序正义一定不会导致实体正义。以正义理论而闻名于世的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认为,“如果对作为规则的正义的偏离十分普遍,那么就可能产生一个严重问题:即一个法律体系是否还是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