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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当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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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当代的发展引言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上则表现为当事人能够自由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庭“意思自治”原则最初被提出是在 1525 年杜摩兰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他认为在契约关系中,应当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由理论到实践,由习惯到成文法,由充满争议到普遍认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诸多挑战。从首次提出至今,该原则的内容愈加丰富,领域也愈加广泛。在国际民商事关系日益紧密和对人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的今天,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各项原则中居于首要地位,可以称得上是国际私法的“帝王原则”。“自治”即当事人依自己的意志行事,但并不代表不受限制,相反该原则应当接受相关规定的合理限制。因此有必要在诸位学者提出的完善措施基础上,系统阐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当代的发展及挑战,并在现有知识储备和能力范围内寻求完善方法。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概述意思自治原则肇始于罗马法,在近代民法中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普遍原则。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设立的本质就是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产生冲突时,由某项法律赋予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可以适用的法律的自由。根据各国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只能是实体法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非程序法,以更大程度上发挥该原则在处理国际民商事纠纷过程当中的作用。①刘扬:《浅析意思自治原则》,载《经济与法》2013 第 10 期。1(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历史沿革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首先源于古希腊和古埃及时期,从 13 世纪时起就受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影响,到 16 世纪杜摩兰才提出意思自治学说,但一直到 19 世纪,多数国家才正式将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为支配合同法律选择的指导原则,19 世纪之后,受英国国际私法理论的影响,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进入了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的“合同自体法”阶段。①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定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其发展变化必然要顺应经济基础的方向,因此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各个国家的发展也成为一种必然。这一原则提出后,受到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意大利法学家孟西尼、美国法学家斯托雷的支持,并各自提出相关学说。随着国际交往的日趋频繁,该原则也不断被各国接受,并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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