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鹰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公司及基金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及基金公司健康可持续进展,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公司及基金公司《章程》,下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股东代表”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公司控股、参股公司与受托管理公司的股东大会(基金公司股东代表由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外派董事、监事”,是指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向公司及基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受托管理的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第三条 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是公司及基金公司猎取被投资企业信息的主要渠道,代表公司及基金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给予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及基金公司的利益。第二章 任职条件第四条 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应符合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公司、基金公司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具备相关经济管理、法律、专业技术、财务等知识背景;3、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在本公司工作(含试用期)满一年以上的员工;4、其他协议规定并指定出任外派董事、监事的人员。第三章派免程序第五条 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原则上应由公司(含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则须委派股东代表出席,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相应的权限.第六条 向被投资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均由公司分管领导提名,经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委派.公司所有外派董事、监事情况均由综合管理部备案存档。第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 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公司草拟委派文件,由董事长签发后,作为推举委派凭证发往被委派企业。第八条 被委派董事、监事如遇以下情况,公司需及时更换外派人员,更换程序按本办法第六、七条执行:1、本人提出书面辞呈,或劳动合同未到期而公司辞退的人员,或劳动合同到期而公司不再续签的人员;2、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3、未按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决议的内容要求发表意见,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4、因工作变动(公司内部),确实无法履行董事、监事职责;5、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第四章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