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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外营养治疗的规范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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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外营养治疗的法律规范及配制管理规定肠外营养治疗的法律规范 为了法律规范肠外营养药物在临床上使用合理,控制医保费用的支出,减少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一、全胃肠外营养治疗(简称 TPN)是指用完全的营养要素由胃肠外途径直接输入到血液中,起到营养支持作用。TPN 必须包括所有必需营养素(氨基酸、碳水化合物、脂肪、水、电解质、维生素及微量元素)。二、严格掌握肠外营养治疗的适应症: 凡不能或不宜经口摄食超过 5—7 天的病人,都是胃肠外营养的适应症。(一)消化系统疾病:1、 消化道瘘、气管食管瘘,高位小肠瘘等。 2、炎症性肠病:,如溃疡性结肠炎、克隆氏病。 3、广泛小肠切除后的短肠综合征. 4、急性胰腺炎的非手术治疗或手术前后的营养支持。 5、胃肠梗阻,如贲门癌、幽门梗阻、高位肠梗阻、新生儿胃肠闭锁等。 6、严重营养不良伴胃肠功能障碍者。(二)、严重创伤、大面积烧伤、破伤风、大范围的手术等患者处于强烈的应激状态,存在严重的分解代谢状态(5—7 天内胃肠道无法利用者).(三)、严重感染与败血症。(四)、中度以上营养不良患者必须进行重大手术时,尤其是消化道重建手术的病人,应给予手术前后的营养支持。建议术前营养治疗 7~10d。 (五)、急性肾功能衰竭。 (六)、妊娠剧吐与神经性厌食。早孕反应所致的严重恶心、妊娠呕吐超过 5~7 天。 (七)昏迷病人. (八)晚期肿瘤病人化疗和放疗引起的胃肠管反应等短期内不能由肠内获得营养的患者。 (九)其他无肠外营养的禁忌症的:如严重循环、呼吸功能衰竭,严重水、电解质平衡紊乱,肝、肾功能衰竭等;需急诊手术、术前不可能实施营养支持者。三、肠外营养药及配合肠外营养药包括: 肠外营养药:氨基酸类,脂肪乳剂类; 配合肠外营养药:有水溶性、脂溶性维生素、多种微量元素、丙氨酰谷氨酰胺等;四、使用上述二类药物时,在病历中应有使用理由的记录.不符合使用肠外营养治疗适应症使用上述二类药时,应按自费处理,并做好患者或家属的知情同意并签字。肠外营养的配制管理规定一、配制要求:1.操作过程中严格无菌操作。有条件的在 100 级超净工作台进行,配制室温约 22—25℃2.营养液 24 小时用完,不用时放入 4℃冰箱保存。3.已打开的单瓶营养液未使用完毕,应弃去。如:脂肪乳,氨基酸。 4.为减少光敏感性维生素的降解,在储存和输注过程中,要注意避光.5.有条件的话,选用多层的营养袋。 6.为最大程度的减少维生素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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