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法律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使给水排水构筑物在施工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法律规范。 第 1。0。2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业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中具有特别要求的给水排水构筑物。 第 1.0.3 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施工,变更设计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同意。 第 1.0。4 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 1。0。5 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法律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法律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 2。0.1 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第 2。0.2 条 施工前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讨论,充分掌握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现场地形及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情况; 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 三、气象资料; 四、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 五、施工供水、供电条件; 六、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供应条件; 七、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资料、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冰凌的资料。 八、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它情况和资料. 第 2.0。3 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 署、施工方法、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对主要施工方法应分别编制 施工设计。 第 2。0.4 条 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并应根 据施工特点,实行下列特别措施: 一、对地下、半地下构筑物应实行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断的措施。必要时应对构筑物 实行抗浮的应急措施; 二、在寒冷地区冬期施工时,应实行防冻措施; 三、在地表水水体内或岸边施工时,应实行防讯、防冲刷、防漂移物、防冰凌的措施以及对防洪堤的 保护措施; 四、对沉井和基坑施工排水,应对其影响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实行防 护措施。 第 2。0。5 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时,应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顺序施工,并应防止各构筑物交叉施工 时相互干扰。对建在地表水水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