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结合实际案例比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1.法律责任特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特性:第一,股东人数有下限上限的限制。法律规定股东人数必须在两人以上,不超过 50 人,但国有独资公司除外.第二,只能由各股东出资设立,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三,股东以其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四,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但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经全体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特性法律责任特性:第一,公司的股本全部分为等额股份,其总和即为公司资本总额;第二,股东人数没有上限规定,便于集中大量的资本;第三,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四,公司信用的基础是资本而不是股东的个人信用,是典型的资合公司;第五,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向社会公开;第六,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股份以股票的形式表现; 第七,股东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也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2。社会组织属性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社会组织属性相同,都属于社会团体.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体现公司独立人格,实现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设置的公司内部重要机构系统。公司组织机构法律规制的两项原则分别是制衡与效率相结合,法定与约定相结合.公司组织机构法律规制的模式有三种分别是单一制模式(英美),即股东会+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双重制模式(德国),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折中制模式(日本),即不设监事会,设有监察人。第一种成因为主张股东自治;基于信托原理;完善的董事义务规则和派生诉讼制度.第二种成因为三权分立的立法精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 1 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可以设 1~2 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形态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其中创立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过程中的过渡机构。3。治理机构比较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