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户诚信文明经营积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经营户守法经营和文明意识,进一步提升市场形象和文明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与《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市场经营户行为定量评价办法》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场经营户必须依法经营、文明服务、爱护公物,遵守市场安全规章,服从公司依约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实行积分管理,对违反规定的经营户予以扣分的处罚.(每位经营户的积分基数为 100 分)将扣分情况记录经营户档案,并根据扣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场内的所有经营者。第二章诚信文明经营守则第五条 树立爱场如家的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场管理规定,恪守商业道德,维护市场声誉。第六条 充分认识到“质量是市场的生命,文明是市场的财宝,安全是市场的基础,信誉是市场的保证”宗旨,为了市场,随时注意自身形象,注重市场信誉,维护市场形象。第七条 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和税务登记证并摆放在指定位置,做到人证相符、亮证经营。第八条 在协议使用期内,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遵守商位转让、转租管理的规定。商位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转租,确需转让、转租的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 严格划行归市。经营者必须根据协议和营业执照确定的范围经营商品,不得跨行业经营、跨类别经营.第十条 按时交纳各项税费、规费。经营者必须根据属地税务部门所额定的税率纳税,并及时交纳水电、空调以及物业管理等各项规费。第十一条 食品、饮料、保健品、日用品等关系人身健康的商品,必须出具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检报告、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企业的产品合格证、销货发票。第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从事商品销售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1、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商品;2、销售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3、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4、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5、销售仿造或者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的商品;6、销售仿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7、销售“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未予说明或者谎称是正品;8、销售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