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沙河小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保障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的《中小学财务制度》和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学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凡依法取得,财政拨款,国家物资投入,资产经营,接受捐赠等渠道形成的一切财产(包括无形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第三条 学校资产实行统一规定,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拥有所有权,并依据有关法规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具体管理,并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第五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只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并负有维护管理责任。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根据本规定,对所占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保障资产安全。第六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投资(包括利用无形资产)需报教体局审批。固定资产管理按本规定执行。第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 8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对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均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教体局纳入此类标准管理的有课桌凳、办公桌椅图书、仪器及电教设备。第八条 对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非大批同类资产均作为流动资产进行管理。学校可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建立流动资产增减变更登记清册。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按资产性质一般分为六大类,即房屋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并附设“土地类”.第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及不够固定资产单价起价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状的资产.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中小学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校誉由单位组织获得的师生荣誉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要重视和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适时建立完整的无形资产档案依法合理利用无形资产。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利用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