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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管理办法

红寺堡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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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劳务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保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劳务产业市场化进程,促进劳务产业又好又快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经纪人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从事职业介绍、人才沟通、人力资源派遣及劳务经纪等各类人力资源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和经营性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是指从事专、兼职劳务中介活动,有稳定的用人单位、给劳务人员制造较好的经济效益,并经红寺堡区就业服务机构颁发持有《劳务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和劳务经济组织.第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从事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第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须经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后,方可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等手续。第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的主要职责是:(一)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发布、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发布;(二)求职登记、失业登记、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三)人才招聘服务、人力资源政策咨询服务;(四)人力资源推举、劳务派遣;(五)举办人才沟通和就业招聘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第七条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资格的认定;(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劳务经纪人资格证书发放;(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所从事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五)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资格的年检审核工作;(六)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做好劳务纠纷处理和维权服务工作。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取得劳务经纪人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劳务经纪活动:(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意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的公民;(二)具有从事劳务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三)有固定的住所、有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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