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69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进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计局、农业进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 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第六条 考核采纳评分制,满分为 100 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 90 分以上为优秀,75 分以上 90 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 75 分以下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印发。 第八条 考核实行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报送进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根据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省份,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省(区、市)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