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司法行政系统理论调研参评文章讨论探讨如何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灞桥区司法局 王 磊由于目前我国对社区矫正工作没有立法,法律没有给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权,两高两部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双管”只能是一种权宜之举。但此种规定带来的后果就是,社区服刑人员应分别到派出所和司法所报到,分别向上述两个部门交思想汇报,接受派出所和司法所的双重管理,而且没有执法权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比派出所的管理更细化,造成许多社区服刑人员对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产生抵触情绪,司法所需做大量的说服教育工作,或通过其他部门为其办理低保或提供社会救济,社区服刑人员才会接受司法所的管理,对个别抵触情绪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须求助于公安机关甚至是检察机关共同做工作才能奏效,此既影响了社区矫正的工作效率,也失去了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同时也容易挫伤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一、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没有理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矫正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该通知首次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参加到对监外罪犯的管理工作中来.另外,由于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尚未实行社区矫正,未实行社区矫正地区的司法机关不给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送达生效的法律文书,许多社区服刑人员按派出所的要求到司法所报到时,司法所对该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还一点不掌握,司法所须再到派出所复印该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关法律文书;而实行社区矫正地区的司法机关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送到未实行社区矫正地区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该司法行政机关保留该文书却没什么用,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鉴于上述情况,我省公检法司四部门于 2008 年 4 月 12日联合下发的《山东省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开展社区矫正的地区,监外执行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指导部门是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司法所是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的执行单位.应该说该规定适应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进展方向,但由于目前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