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工劳动劳动合同法制度的完善【内容提要】农民工是由农村剩余劳动力脱离第一产业流向城镇在第一产业和第份产业寻求就业而形成的特殊群体。而且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特别庞大的群体,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然而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直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就必须扩大劳动法主体,将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招范畴;明确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各项规定;明确用人主体法律责任,特别加大劳动权益的刑法保护力度;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建立专业化劳动仲裁机构。【关键词】劳动法律制度 合法权益 法律制度农民工是由农村剩余劳动力脱离第一产业流向城镇在第一产业和第份产业寻求就业而形成的特殊群体。而目,农民}已经成为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特别庞大的群体,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然而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直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它挫伤了农民工的劳动积极性,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囚此探究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其劳动权益的保护主要依据劳动法律制度。但是现行《劳动法》只是笼统地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劳动者作为一个招体对其权益进行保护,忽视了农民工群体1的特殊性,致使其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诸如就业权受歧视、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报酬权难以保障、休息休假权难实现、接受培训权难以落实、生命健康权遭受侵苦、社会保障权严重缺乏等。当然,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受侵苦既有制度上的原因,也有非制度性因素。本文主要就劳动法律制度在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上的缺陷及其完善问题予以探讨。一、劳动法律制度的缺陷(一)劳动法适用范围偏窄第一,主体范围过窄。我国现行《劳动法》并未明确将农民工、家庭雇工、个人雇工、劳务工等纳入劳动法调招范围:也未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直接纳入劳动法;更未将它工头”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个人作为用人主体纳入劳动法范畴。致使家庭雇工、个人雇工、劳务工的劳动权益得不到《劳动法》的有力保障,也使非法用工主体、恶意欠薪的它工头”和用工个人逍遥《劳动法》之外。第二,过分强调劳动合同形式主义。《劳动法》第 19 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门”,2006 年 3 月向全国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下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