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权益保护的现状(一)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律总是在根据人类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而形成新的秩序规则。以往人们的消费行为主要发生于实体商店,权益的法制保障围绕现实的消费行为展开。现阶段,随着电子商务交易量的急速暴增,网络消费行为已经成为主流,新修改后的适用法律主要针对网络场域内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例如,进一步明确界定了网上卖方的经济责任,进一步简化了举证过程,进一步完善了网购行为的知情权构建。(二)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情况 我国对于“知情权”的法律描述并不仅限于消费行为,但是在诸如《产品质量法》等的其他法律条文中,其“知情”法理与消费者的“知情”法理并不相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知情”,指的是消费者有权利对自己所购买的物品获得客观、真实的了解,而商家无权妨碍并干扰这种判断的形成,例如做出虚假宣传或误导等行为。但是,这样的考量显然已经不再适用于电商领域。网络购物本就存在着一定的商品信息不完整性,由于无法产生现实的观感、触感,进而无法产生全面的商品判断。所以,新出台的法律规定经营方要主动地提供商品信息,契合了网络信息传递的特点。(三)缺乏方便、快捷的消费诉讼程序 虽然新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电商和网购行为给与了充分的重视,建立起了相关的基本原则,但是实际上诉讼的机会却相对较少。从网络消费侵权事件的整体性看来,其现实适用上还存在着如下困境:首先,网购行为的涉案金额相对较小,在面对繁冗漫长的诉讼程序时,当事人不愿意为维护较少的经济利益而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其次,网络消费侵权中的诉讼主体和对象都相对分散,消费者集合人力、形成集体诉讼的现实困难较大,减弱了其诉讼的积极性;最后,电子商务在我国已经发展到较为成熟的阶段,几大商业巨头在售后处理方面的建设随着其行业自身的发展已有较大的粘合度,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在网购行为中遭遇侵权时,没有建立起求助法律的普遍意识而更倾向于去相关平台申诉。(三)相关法律、法规滞后 法律总是随着人现实生活的发展而发展,当新的人际交互方式产生、发展并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甚至已经有人的相关权益遭到了损害时,人们需要一种新的秩序的建立以维护生活的平衡。所以,从法律产生的基本原理来看,其滞后性是客观存在的。基于这样的客观规律,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就必须构建起适当的预判机制研究法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