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合同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工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厂因生产所需招用的短期合同工.第三条 厂办公室在严格控制定员的基础上,对生产线所需招用的短期合同工根据以下工作程序进行:一、核定缺员单位在册人数,决定招工人数;二、请示工厂领导、集团人力资源部,申请招工;三、组成招工小组,实施招工。 第四条 工厂招用短期合同工小组由厂办和基层用工单位联合组成,人数不少于 3 人。 第五条 招收短期合同工时应坚持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的原则,通过目测、考试、体检、审查环节,保证短期合同工的录用质量,杜绝一切不正之风。 第六条 招用短期合同工应严格履行先彩虹技校,后城镇待业青年、再农村待业青年的原则。 第七条 招用短期合同工通过市、县劳动职业中介部门进行。第八条短期合同工所具备条件: 一、年龄在 18-22 周岁,中技以上文化程度;二、身高在 1.70 米以上;(女性在 1.60 米以上)三、裸视 1。0 以上,无纹身、劣迹,身体健康,体检合格;四、本人在市区内有住宿或能自行解决住宿问题。第九条 新招的短期合同工应参加工厂组织的文化知识考试,工厂择优录用。第十条 录用的短期合同工进厂之后,必须参加工厂组织的技安、治安、管理制度、企业文化、质量工艺、军训等培训和教育.并由工厂或所在单位对其办理领发工作服、鞋、更衣柜、出入证、上岗证、餐证等手续。第十一条 短期合同工进厂均实行 30 日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根据工厂工资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短期合同工进厂后,工厂与被录用者双方应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遵守和履行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短期合同工合同期限届满应立即终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续订,农民工在本厂累计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八年,在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五年,在有毒有害岗位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年。在组长、带班长、机调员、维修和其它关键岗位的短期合同工,合同每年一签,可续签 9 年,在本厂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十年。第十四条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离厂手续的办理程序:一、班组或车间在《短期合同工离厂手续单》上填写离厂原因及离岗时间,并签字;二、由本人持《短期合同工离厂手续单》分别在党群办、生产室、集团公安处、厂办公室和财务室办理离厂手续;三、财务室办理工资结算和帐户的注销;四、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