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间房街道企业监测点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抓好百间房街道软环境建设,着力抓好行业政风建设,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进展环境,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根据“创新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企业信誉好、社会贡献大”的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具有代表性"的原则,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为监测点。第三条 百间房街道为企业监测点设立机关,其中,监察室同时承担服务协调联络作用.第二章 监测职责第四条 监测职责。监测点对行政机关(含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涉企检查、收费、罚款等执法公务活动的情况,进行逐次(项)登记监测.第五条 投诉职责。监测点在对行政机关(含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一次性告知、不依法许可和超时限许可,态度粗暴、故意刁难、办事效率低下、不给好处不办事和吃拿卡要,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不良行为等方面,进行监督投诉。监督投诉电话设在街道监察室内(电话:3211344)。第六条 抵制职责.监测点对行政机关(含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无法律依据或者不法律规范、不文明的涉企检查、执法,收费、罚款、摊派、吃拿卡要等行为要自觉进行抵制,并向区企业监测点服务联系机构反映、投诉。第七条 反馈职责.监测点要收集企业在生产经营环境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汇总行政机关(含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执法部门为企业服务、排忧解难等的情况,对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作出综合评价,定期不定期向监测点服务联系机构反映和反馈.第八条 评价职责。监测点可以对行政机关(含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办事、政务公开、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满意度测评。第三章 监测服务第九条 街道监察室做好协调服务和意见、建议收集等工作,定期汇总监测点工作情况,向区纪委办公室报告。第十条 监测点的监测工作原则上半年开展一次监测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适当时间增加一次。实行问卷调查、座谈、走访等的方式,征求监测企业对我办软环境建设的意见建议。监测企业除平常进行投诉外,则可根据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填写百间房街道“整治软环境”监测指标问卷调查、行业风气测评、满意度测评、征求意见建议等表,收集监测企业对行政机关(含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