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大数据时代数据存储和处理呈现出井喷式的发展,也从许多方面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生活数据化的同时既方便了人们衣食住行,也给人们的个人信息的安全造成了威胁。为了应对这种威胁,欧盟提出来了被遗忘权,这种全新的数据保护机制,能够将人们遗留在网络上的个人信息遗忘,使人们的生活回归往日的宁静。欧盟率先提出备受争议的被遗忘权,其他国家表现出的态度并不一致,美国认为被遗忘权阻碍了言论自由,不符合美国精神。自欧盟法院“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判决生效之后,被遗忘权也引起了我国学者高度的重视。通过对外国新兴的被遗忘权权利方面的法律制度的研究,希望能够为我国将来在个人信息立法提供有益探索。本文对大数据时代数据隐私保护的机制展开研究,并将重点放在被遗忘权的反思与借鉴之上。第一部分是对被遗忘权的概述。首先,介绍了大数据时代的特征,论述了被遗忘权产生的背景及其在欧盟的发展。其次,论述了我国被遗忘权保护个人信息立法的缺失。再次,明确了被遗忘权的权利义务主体、被遗忘权的客体以及被遗忘权的内容。第二部分论述了被遗忘权的权利属性。被遗忘权的权利属性争议主要集中在被遗忘权属于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权。认为被遗忘权属于隐私权的观点认为,被遗忘权属于隐私权的范畴,但是区别于传统的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的延伸,通过隐私权能够得以保护。然而,在我国通过隐私权保护被遗忘权存在困境,隐私是个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的信息,那些已经公开的、不是私密的个人信息不属于隐私,不能通过隐私权加以保护。另外,隐私权不能对第三人未公开发布的他人的隐私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的困境。个人信息权说认为被遗忘权属于个人信息权,从而更加有效的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以适应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被遗忘权当归属于人格权体系才能完善人格权保护体系。第三部分对被遗忘权进行比较法研究,世界范围内对被遗忘权主要形成了一下三种意见:其一是以欧盟为代表的积极的支持被遗忘权;其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消极的反对被遗忘权;其三是很多保持观望的国家或地区对被遗忘权态度暧昧,既不支持也不反对。对于被遗忘权,欧盟采取立法规制,在被遗忘权的权利义务主体和客体、义务主体存在的义务、权利的行使与限制条件、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较为细致的规定。尽管美国反对被遗忘权,认为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冲突。但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部分承认被遗忘权,通过了“橡皮擦法案”并于2015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