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痛苦科专业设置准入基本标准 (一)医疗机构要求开展临床痛苦诊疗工作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可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痛苦科诊疗科目。医疗机构登记“痛苦科"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痛苦科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为一级诊疗科目,痛苦科在医院属独立临床科室。(二)痛苦科内涵及业务范围痛苦科是运用临床、影像、检验、神经电生理和神经生化学等方法诊断,并运用药物、微创介入、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痛苦性疾病进行治疗的临床科室。主要业务范围为慢性痛苦的诊断与治疗,为患者提供专业痛苦诊疗服务。(三)科室机构设置 1。门诊:痛苦科诊疗区域应相对集中,设独立的诊室和治疗室及痛苦治疗准备区域。痛苦科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50-80 平方米(含诊室、治疗室、治疗准备室);有创痛苦治疗操作应在符合相应标准的治疗室内进行;医师不少于 2 人,其中至少有 1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门诊护士不少于 2 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关技术人员。 2.病房:病房必须独立管理,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6 平方米,病区内应设有治疗室、办公室、值班室等.设置痛苦科病房,一般 6-20 张床以上.人员配备比例,床位:医师:护士为1:0。4:0.4。至少有 2 名本专业具有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2 名具有护师及以上职称的护士。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和高级职称医师的比例应合理,能够满足三级医师查房和值班的需求. (四)人员资质从事痛苦诊疗的医师,应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痛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独立从事痛苦诊疗的医师,应具有痛苦科、麻醉科、神经科、骨科、风湿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临床工作经历 2 年以上,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痛苦学专业中级考试),成绩合格。已取得相应专业主治医师资格者,应在在具有痛苦诊疗培训资质的医疗机构培训至少 1 年,考核合格。痛苦诊疗培训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培训方案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另行制订(纳入专科医师培训).科主任一般应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临床痛苦工作 5—8 年以上. (五)设备配置 1.痛苦治疗室必备的基本设备、器材和急救药品:(1)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图、心率、无创血压、脉搏氧饱和度监测.(2)麻醉机或呼吸机或简易呼吸器.(3)吸氧装置.(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