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滨学校代课老师聘用合同(试用)聘用单位: (甲方)兴城市海滨九年一贯制学校受聘对象: (乙方) 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代课老师.为了切实维护双方的权益,仔细履行双方的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合同如下:一、 聘用期限: 2012 年 1 月 17 日至 2013 年 1 月 16 日。二、 工资福利待遇 : 1、月基本工资:按兴城市教育局、兴城市财政局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每人每月 350.00 元)。2、班主任津贴:与在编班主任执行同一标准,一同考核发放。(非班主任不享受此津贴)3、奖励待遇:代课老师享受校内规定的学校给予老师的各项奖励和待遇。三、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⒈ 对乙方进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教育教学业务培训及辅导;⒉ 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奖励;⒊ 根据教育局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法律规范乙方;⒋ 在试用期内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可随时解聘乙方,合同即行终止。⒍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随时解聘乙方;(1) 乙方违法、违纪、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2) 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3) 乙方工作中失误,致使工作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4) 乙方违反老师职业道德法律规范,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5) 乙方因教育教学能力差,无法胜任岗位工作.(6)乙方年内事假超过一个星期,病假超过半个月。(7) 乙方有无故旷工现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⒈ 仔细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养;⒉ 热爱教育事业,严格遵守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⒊ 服从学校工作安排,仔细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参加学校、处室、年级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⒋ 积极投入教育改革,参加教研活动;⒌ 刻苦钻研业务,教育质量较好,深受广阔师生及家长的好评。四、违约责任1.如甲方在乙方聘期内违约(政府、教育局政策变化除外),需支付乙方全年工资。2.如乙方因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教育局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例如乱办班、乱补课、乱订刊物、祝寿敛财)等而被解聘,解聘当月的工资及各种津贴不发放;如乙方因工作失职而导致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并扣发全年工资。3、假如乙方中途因个人原因辞聘,甲方将扣发其全年工资。五、其他 ⒈ 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⒉ 本合同有效期为 12 个月,合同期满如甲方岗位需要,同意继续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