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尚书·尧典》《尚书》是关于中国上古历史和部分追述古代事迹著作的汇编.西汉初存二十八篇,相传由伏生口授,用汉时通行文字隶书书写,是为《今古尚书》.《尧典》为其中的一篇。近人以为由周代史官根据传闻编着,又经春秋战国时人补订而成.伪《古文尚书》把下半篇分出,并加二十八字,作为《舜典》。这里节录的一段文字,记载了中国早期的文学理论。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之一是“诗言志”。朱自清先生认为这是中国古代诗论的“开山的纲领”(《诗言志辨序》),对后来的文学理论有着长久的影响。由于“诗言志”概括的说明了诗歌表现作家思想感情的特点,也就涉及到诗的认识作用。从马克思主义观点看来,诗人的“志"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无不受阶级地位的制约。人们通过言“志”的诗,也就能在不同程度上认识社会.古人对这一点没有作出明确的阐述,但已意识到诗的这方面的作用。《礼记 ·王制》云:“命大师陈诗以观民风。”《汉书·艺文志》云:“《书》曰:‘诗言志,歌咏言。’故哀乐之心感而歌咏之声发.诵其言谓之诗,咏其声谓之歌。故古有采诗之官,王者所以观风俗,知得失,自考正也。"这说明,古人在“诗言志"的认识基础上,已注意到“采诗观志”,并曾经把“采诗"作为一种制度,力图充分发挥诗的认识作用,使之为统治者的政治服务。与“诗言志”这一特点相联系的另一方面, 则是诗的教育作用。“志”,既然是是人的思想感情,言志的诗必须具有从思想感情上影响人和对人进行道德法律规范的力量。古代统治者把这种思想概括成诗能“持其性情”,并十分重视诗所言的“志"的性质。从孔子提倡诗“无邪”,到后来的主张“发乎情,止乎礼义”,以至提倡“温柔敦厚”的儒家诗教,一系列的努力都集中在诗之“志”必须符合其本阶级的道德法律规范。另一些人则发表了不同的看法。所谓“饥者歌其食,劳者歌其事",“介眇志之所惑兮,窃赋诗之所明”,“志憾恨而不逞兮,抒中情而属诗”,说明另有不同倾向的诗歌。它们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不同的教育作用。在我国文学进展过程中,由于“志"长期被解释成合乎礼教法律规范的思想,“情"被视为是与政教对立的“私情”,因而在诗论中常常出现“言志”和“缘情”的对立。有时甚至产生激烈的争辩。唐孔颖达的《毛诗序正义》早已看出,“志”与“情”是一个东西,“言志”与“缘情”并无本质的区别.这种对立的理论主张之所以在文学批判史上出现,其实质则是要求诗歌发挥不同的教育作用,是不同的政治思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