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微分享:契税法律制度 契税法律制度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协议(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发售、赠与、互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注意 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注意 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注意 3】与土地增值税区别,关键在于纳税人的不一样 三、计税根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发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根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发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以互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注意】 互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互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必须掌握) 4.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经同意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根据。 【总结】有成交价格按成交价格,没有成交价格按市场价格,互换的按差额,补交的按补交金额。 四、税收减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置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