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核安全局目 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 设计批准与备案第三章 制造许可与备案第四章 运输批准与备案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运输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将对放射性物品实施分类管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设计批准书.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制造许可证。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存档备查.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制造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统一编码,并将编码清单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制造的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型号和数量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使用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能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使用批准书。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第二章 设计批准与备案第四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档案管理,如实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第五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满足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其设计单位可通过试验验证或采纳可靠、保守的分析论证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第六条申请领取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拟从事设计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 5 年以上;(三)有与拟从事设计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第七条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取得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批准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