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有关印发《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措施(试行)》的告知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期:2013-07-23 京卫科教字〔〕17 号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卫生机构: 《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措施(试行)》已于 5 月 31 日经市卫生局第 5 次局长办公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卫生局2013 年 6 月 13 日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措施(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有关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京卫科教字〔〕10 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德育为先、质量为重,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措施所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如下简称培训)是指住院医师在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基地的指导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国家和本市培训原则,接受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主的培训活动,包括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培训。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培训基地负责本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行与管理。 第六条 培训期间,住院医师由培训基地和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共同管理,平常管理重要由培训基地负责。 住院医师应当服从培训基地管理。第二章 培训实行与管理 第七条 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录取时间原则上与毕业生就业时间同步。 第八条 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录取对象为拟在北京地区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学专业(临床、口腔、中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根据实际状况确定招收录取计划,公布招收录取信息,监督管理招收录取状况,将录取成果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立案。培训基地应当按照招收录取计划择优录取招录对象。 第十条 住院医师的培训年限一般为三年。实际培训年限少于三年的,培训基地应当按照“填平补齐”原则,针对住院医师训练局限性部分进行培训,保证达到培训规定。 实际培训年限应当由培训基地根据住院医师的临床实践经历和临床综合能力确定。 第十一条 具有临床实践经历的住院医师向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