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最新考点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公布时间:-03-12 14:10 作者:中国建造师网 二级建造师考试新大纲和教材在二月份公布,从大纲中我们可以看到,每个科目都或多或少的增长了某些新的知识点,与往年考试相比有一定程度的加大难度。中国建造师网根据对大纲的分析,为大家讲建造师法规与有关知识的新考点做了整理,协助大家更系统的进行复习 知识点一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一)债的概述 《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协议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 (二)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承担的义务,即债权与债务。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的相对性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如下三个方面:1、债权主体的想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债务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所承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知识点二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一)协议 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协议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置了债的关系。任何协议关系的设置,都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的关系。协议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普遍的根据。协议产生的债被称为协议之债。 (二)侵权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根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被称为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导致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负责人的,有权向其他负责人追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导致他人损害,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指管理人员或者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五)不妥得利 不妥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和协议上的根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获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妥得利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