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查处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城执行复字[20XX]第1325号答复人:****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联系电话:***住所地:***复议申请人****不服答复人所作出的****城执(限)拆字[20XX]第1325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根据《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要求,答复如下:一、答复人行政主体适格,具有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XX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号)、XX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府法字【2001】***号)、《****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方案》(淮发【2001】***号)、****委区政府《关于印发****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方案》(****发【2002】***号)的规定,答复人作为****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具备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权,并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第1页共5页二、复议申请人所涉房屋违法事实客观存在经答复人查明。复议申请人在***********13号11幢(原糖果厂宿舍),未按照2005年12月16日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建设的内容,擅自增建主房二层部分,砖混结构,面积47.63平方米,对于该部分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航测图、现场照片和其他材料等证据为证。复议申请人在陈述申辩及提供的材料中,也表明涉案房屋并未经过规划部门审批,****规划局核准的建设内容仍为“危房主房翻建,一层”,且至今复议申请人仍然未取得规划部门第1页共4页关于同意其加层的书面许可文件。另查明:原告所涉房屋区域早于1984年已纳入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并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85】112号)文件批复。现该区域已纳入***三期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告的涉案建筑已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三、答复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答复人对复议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场检查勘验、拍照取证、经过审批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认真进行核实,最后经审批程序后依法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均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程序合法。四、答复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对复议申请人的处罚第2页共5页得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关于新旧法律规范适用规则中明确“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复议申请人于2005年12月开工建设涉案房屋,答复人对该行为的处理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规定,涉案违法建设已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答复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五、复议申请人的违法建设行为处于被追诉时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第2页共4页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复议申请人于2005年12月份开工并于2006年初建成涉案房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建设,该行为不仅违反建设规划管理程序,也违反城市规划内容,涉案房屋第3页共5页实际居住至今,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性质始终是违法建设,该违法建设自建成后一直没有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