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强化全员质量意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预防为主” 的思想,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有限公司质量责任追究若干规定》等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所属各单位(含子公司)质量责任追究的经济考核。第三条 需进行质量管理考核的系指各类产品等所发生的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包括批量返厂、 勒令召回、停产拒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在国际上或国内严重影响国家、公司声誉的质量问题,以及日常质量管理中工作质量问题。第二章 考核内容第四条 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问题(一)根据造成损失大小及影响程度不同,质量事故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质 量事故。1. 特别重大事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及以上;或对公司声誉产生严重影响的。2. 重大事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500 万元;或对公司声誉产生重大影响的。3. 较大事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300 万元;或对公司声誉造成较大影响的。4. 一般事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 万~100 万元;或对公司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当上级部门或用户已经对质量事故等级进行认定时,按用户或上级部门认定结果执行。(二)产品出厂后出现批量返厂(指每批次合同产品出现 8%及以上返厂)、勒令召回、停产拒收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三)上级监管部门、用户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经复查不合格导致生产资质取消或造成公司陷入经营困境的。第五条 质量事故考核(一)造成特别重大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时,对责任单位考核 8 万~10 万元;(二)造成重大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时,对责任单位考核 6 万~8 万元;(三)造成较大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时,对责任单位考核 4 万~6 万元;(四)造成一般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对责任单位考核 5 千~4 万元;第六条 产品出厂后出现批量返厂、勒令召回、停产拒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及质量管理严重失控时,给予以下考核:(一)发生批量返厂、勒令召回、停产拒收,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根据损失金额按 第四条进行质量事故等级认定,并按第五条进行考核;(二)发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