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公司用人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相应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2 范围适用于公司为本单位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时本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3 职责3.1 综合科为工伤保险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工伤保险办理、申请、鉴定资料、保险待遇等工作;3.2 财物科负责资金保证;3.3 工会进行监督。4 资源需求管理人员及资金保证5 工作程序5.1 保险缴纳公司按扬州市社保局及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5.2 工伤认定5.2.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5.2.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5.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5.2.4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扬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扬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5.2.5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5.2.6 扬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