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素养,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司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公司安全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安全培训的登录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第四条 公司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公司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限空间作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第五条 公司必须对新上岗的员工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第六条 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工段)、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公司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第七条 公司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车间操作员公司规定岗前培训时间为 40 小时.第八条 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第九条 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损害和伤亡事故;(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工段安全生产状况及单位内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有关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在本公司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公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