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立案号:DB深 圳 市 原 则 化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献DB物业服务规范Property Service Standard前 言本指导性技术文献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指导性技术文献起草单位: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公布实行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本指导性技术文献重要起草人:李倩、陈海铭、曹阳、饶杰、冼峰、廖小斌、刘双乐。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物业服务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综合服务、建筑物共有部分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保洁服务、园林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的服务规范及规定;本规范合用于深圳市内的一般住宅、写字楼、工业用房等物业服务活动。2 规范性引用文献下列文献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随即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到协议的各方研究与否可使用这些文献的最新版本。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379 号令《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373 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标 GB19120-《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建设部 CJJ27-《都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原则》;建设部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建设部建住房[]3 号《电梯应急指南》;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1864 号《有关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措施的告知》;建设部 132 号令《建设部有关修改〈都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 164 号令《建设部有关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措施〉的决定》;建设部建住房[]008 号《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原则及评分细则》;建设部 110 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措施》;建设部建城[1997]21 号《都市环境卫生质量原则》;建设部建城[1996]542 号《有关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中物协[]1 号《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原则》;深圳市人民政府 57 号令《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18 号《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1 号《有关印发本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原则的告知》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规范:3.1 物业服务区域已建成并已交付业主使用的物业包括住宅、写字楼、工业厂房、学校、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