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措施(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增进物流产业发展,满足不停增长的物流人才市场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根据《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原则》和其他有关职业资格管理条例,制定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合用于从事物流及有关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本资格共分为助理物流师、物流师和高级物流师三个级别。第四条全国物流原则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共同负责本措施的组织实行工作。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为保证本资格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联合和全国物流原则化技术委员会责成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培训部(如下简称培训部)负责认证的详细工作。本资格认证组织构造图见附件 1。第六条 培训部在全国物流原则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领导下,负责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详细工作。重要包括原则的修订;教材与教学文献编写、印刷和发行;组织专家对培训师资进行培训和评审;制定培训大纲、考试大纲与建立题库;组织统一评卷和论文答辩;组织对各地培训中心、考试中心进行资质审查和认证管理等。第七条 根据本资格培训工作需要,培训部在各地授权设置培训中心,授权各地符合规定的机构按照本措施详细实行当地区的培训工作。详细管理措施见附件 2,附件 4。第八条 根据本资格考试工作需要,培训部授权各地符合规定的机构,按照本措施组织实行当地区的考生资格审核、汇总以及考试组织工作。详细认证管理见附件 3。第九条 各培训中心和考试中心,应自觉接受培训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第三章 资格等级与申报条件第十条 助理物流师(具有如下条件之一)1、经本助理物流师资格正规培训达规定原则课时数,并获得合格证书。2、持续从事本职业或有关职业 5 年以上。3、具有有关专业大专学历。第十一条 物流师(具有如下条件之一)1、获得本助理物流师资格后,持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本物流师正规培训达规定原则课时数,并获得合格证书。2、获得本助理物流师资格后,持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3、获得大专院校物流专业学历的毕业生,持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 2 年。4、获得有关专业学士学位。第十二条 高级物流师(具有如下条件之一)1、获得本物流师资格后,持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物流师正规培训达原则时数,并获得合格证书。2、获得本物流师资格后,持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3、获得有关专业学士学位,持续从事本职业或...